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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保险

1、申领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具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申领及发放程序

(1)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或者转移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失业职工携带失业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格验证,时间为5—15日。

(3)由银行逐月支付给失业职工本人。

3、办理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制作单位:鼎湖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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