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6月1日起,肇庆市端州区内地方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及其换证、验证、变更、注销、停(复)业等业务,均到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地方税务局登记窗口办理。(地址:肇庆市天宁北路发展广场(新一佳超市)5楼?????? 电话:2313251);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等业务,均到芙蓉西一街27号二楼登记分局办理,电话:2850750
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开业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临时经营营业执照)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经营许可证原件,到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交纳税务登记工本费,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签名盖章后随同以下证件、资料送回税务登记窗口
<三>、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对无需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要求。
3、有关部门批准公司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对涉外企业要求)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作要求)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作要求)
7、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租赁房产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上述有关复印件均为一式两份。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经济性质、核算方式、电话号码、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和纳税专用帐户、营业执照号码、邮政投递地址等发生变化时,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咨询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两份,交由咨询窗口加具意见后随同下列证件、资料报送税务登记窗口。
<三>、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如涉及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类型、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更换《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窗口管理员收回原《税务登记证》切角作废后,领取重新打印的《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迁移市外以及其他终止纳税义务的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注销之前,或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注:纳税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端州区、鼎湖区、大旺高薪技术开发区)跨区迁移的,只作变更税务登记,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事程序
1、纳税人先到咨询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附同有关资料送回咨询窗口。
2、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清理应缴税款和核销领用的发票。
A、属于双定户的纳税人,到征收窗口和发票窗口,清理应缴税款和核销领用的发票后交由咨询窗口加具意见,随同下列证件、资料送回税务登记窗口。 B、属于非双定户的纳税人,到征收窗口和发票窗口,清理应缴税款和核销领用的发票后交由咨询窗口受理转交端州区地方税务局加具意见,随同下列证件、资料送回税务登记窗口。
<三>、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4、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和决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停、复业税务登记
<一>、停、复业登记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停业的或纳税人停业期限届满后或停业期内恢复生产经营的,需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注:停业登记的对象仅限于实行非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停业登记,该类纳税人在核定的申报纳税期间内,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纳税申报。
<二>、办理程序
1、停业登记 A、实行非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连续30天以上无经营收入而需办理停业登记的,可到咨询窗口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B、纳税人有领用发票和欠缴税款、罚款的,应缴销发票和清缴欠税、罚款,清缴完毕后交回咨询窗口加具意见后,随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送回税务登记窗口,登记窗口审核后下发《核准停业通知书》给纳税人。
C、纳税人停业时间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可在规定复业时间之前重新申请办理停业手续。
2、 复业登记 已办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规定的停业期满或复业前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到税务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复业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由税务登记窗口把《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交给纳税人。
<三>、所需资料
1、停业登记
A.《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B.应缴销的发票(有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复业登记
A、《核准停业通知书》;
B、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一>、验证、换证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
<二>、办事程序
需办理验证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通告或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并盖章后,附同有关资料交回税务登记窗口
需办理换证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告或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登记审核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并盖章后,按开业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所需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办理申请 在肇庆市市区内(包括端州、鼎湖、大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本市城区以外其他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到登记分局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登记分局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填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盖章后发给纳税人;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使用期满后,纳税人应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附同经营地已缴税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缴回登记分局核销;
<三>、所需资料
1、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外出经营签定的有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1、提交的合同资料真实;
2、按规定保管、使用上述证明; 3、纳税人外出销售货物的有效期为30日,外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向登记分局重新申请。
七、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 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后,应向经营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并提交下列资料、证件: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三>、经营地税务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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