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人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一式三份)以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一式二份)。合同文本推荐使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2000 〕244号);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承诺时限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行政许可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2000 〕 063 号);
2、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2001 〕 253 号)。
下载材料附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doc
备注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须知
来源: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0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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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基本条件:
一、买卖双方要订立的正式书面合同。
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并签约生效的技术合同,并在履行期内进行申报登记,有效期已过的合同将不予受理。技术合同必须真实、有效,使用虚假合同骗取国家优惠政策者将受到依法查处。
二、由卖方(技术输出方)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科技部规定,由卖方(技术输出方)在其依法注册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任选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申报,每项合同只能登记一次,不能在一处或多个登记机构重复申报登记。
三、申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⑴卖方主体证明材料:法人证书(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必须提供此证明)(可用副本)或本人身份证(外籍人士可用护照)。会员单位不需提供此证明。
⑵合同文本(正本及全部附件)至少一式二份(登记机构需留存一份),字迹清楚、签字盖章完整有效(复印件黑章、签字无效),涉外合同需有与原件一致、有效的中文文本。登记时需用科技部编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文本可在登记机构购买或从网站下载),买卖双方签约时未采用此文本的,可由卖方按照原合同内容填写并签字盖章补充。
四、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1) 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 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 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五、合同履行后卖方取得技术收益,需到原登记机构申报审核。
卖方需如实填报《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四联单据,可在登记机构购买),列出本次实现合同金额、本次实现技术交易额、本次实现技术交易额中扣除的成本和技术性收入(技术开发合同扣除成本不得低于40%、技术转让合同不得低于30%、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不得低于10%),按照规定,可申报技术性收入的25%以下收入做为奖酬金,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技术合同可申报50%以下的技术性收入做为奖酬金。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到"广东专利信息中心"设立的省第三合同登记处办理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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