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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湖区国税局

一、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莫亚就: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

冼文甲:副局长,分管税收政策管理股、征收管理股、计划财务管理股、信息中心、稽查局;

廖朝雅:纪检组长,分管人事和教育管理股、监察室、直属征收分局、工会。

二、职能简介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根据鼎湖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区国家税务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鼎湖区经济税源和肇庆市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鼎湖区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税收执法情况;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鼎湖区进出吕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税收会议、统计以及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二)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鼎湖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6个行政股(室)、2个直属行政机构、1个派出机构、2个直属事业机构。各部门职责:

一、行政股(室)

(一)办公室

制定局机关和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督促检查、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调研、政务信息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法宣传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指导办公自动化工作;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拟定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管理机关财务等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办公物品的采购、保管、分配和维修工作;负责局机关房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卫生、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二)税收政策管理股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贯彻执行流转税的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资料的录入、建库、交叉稽核和信息利用;负责推广和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负责消费税、营业税日常稽核和检查工作。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负责对有关税种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拟订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管理工作。
负责进出口贸易的税收管理业务;组织实施出口退税工作;负责进口代征税的统计及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指导、协调、检查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各项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处理国际税务事项;组织实施反避税工作。

(三)征收管理股

进行税政调查研究,研究税制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拟定税收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重大税收案件的事前把关和已结案件的抽查;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有关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指导税务登记、征管质量考核.、纳税申报和税收资料的管理;指导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管软件和除涉及增值税征管以外的税控器具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四)计划财务管理股

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组织并检查税款入库工作;制定税收计划和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对税收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负责税源资料的调查和测算,监控管理重点税源;进行税收能力估算和税收宏观分析;负责税收票证的领购、发放和管理工作。

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装备和资产的管理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五)人事教育股

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和出国审查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青年、妇女、工会工作。

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公务员素质教育培训的规划和实施;负责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监察室

负责本机关和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本级纪检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和普法教育工作。

二、直属机构

(一)稽查局

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协调本系统的稽查工作;负责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税收案件举报工作。

(二)直属征收分局

负责本级预算的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业务工作和税收入库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直属事业机构

(一)信息中心

组织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综合数据库;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与税务网络的技术联接、应用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级信息系统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并指导下一级信息系统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票证管理所

负责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办事程序

(一)办理税务登记程序和手续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税务登记必须附送下列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两份;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两份;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两份;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复印件两份;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及复印件两份;
⑥组织结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两份;
⑦银行帐号证明;
⑧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两份;
⑨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及复印件两份。

(二)办理变更登记程序和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两份;
③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④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及复印件。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及复印件两份;
②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及复印件。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和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 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②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③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④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文件。

(四)领购发票及填写要求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到综合服务窗口申请领购。

1、领购万位以下(含万位)的普通发票,在填写《领购发票申请表》后,提供前期领购的发票存根联,到综合服务窗口进行验旧核销,由基层分局管理股主管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凭发票手折及《领购发票申请表》到发票销售窗口领购。领购十万位以上(含十万位)的普通发票,由基层分局管理股负责人、分局主管领导、票证管理所负责人层级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区局分管领导审批。
2、企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购票员持《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管理员资格证》,在填写《领购发票申请表》,提供前期领购的发票存根联,到综合服务窗口进行验旧核销,领购十万位以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层分局管理股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发票销售窗口进行领购。领购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层分局管理股负责人、分局主管领导、票证管理所负责人层级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基层分局必须监督购买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户,在新领入的发票上全部加盖刻有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帐号的印戳,并由发票销售窗口审核和代管。
3、领购发票的数量及使用期限。

⑴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保证供应。原则上一次可供应1个月的用量,并实行验旧供新。
⑵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最多只供应半个月的用量,并实行验旧供新。
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事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国有企业可比照A类企业的发票供应管理规定执行。
⑶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①C类防伪税控企业一次最多只供应1/3月用量的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企业一次供应手工专用发票原则上不超过1本。发票实行验旧供新。
②C类企业月专用发票需要量确实超过月基本审批用量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最近三个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款入库情况、报税认证情况、当月发票使用情况等,并提供购销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管理权限报批,调整月基本审批用量。
③C类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基本用量使用完毕,当月需要申请再增加供应专用发票且数量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将已开具但尚未纳税的专用发票销售金额,按该企业上月的实际增值税税负率预缴税款后,再按规定办理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企业预缴的税款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与当月申报税款相抵计算,多缴留抵,少缴补征。下月的专用发票仍按原月基本审批用量供应。企业上月实际税负率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采取预缴税款办法,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④C类企业一般只供应万元版以下的手工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位以下专用发票。对纳入C类管理的防伪税控企业原则上不审批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申请。确实需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层报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4、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基层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严格执行市国税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肇国税发[1995]126号)的有关规定。不得为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等)以及本征收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及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⑴代开的条件:销售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⑵开票内容必须是小规模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以内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⑶基层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6%或4%的适用征收率开具,并按6%或4%的征收率足额征收增值税。代开后即时登记《小规模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册》。
⑷发现小规模企业有申请代开无货,或虚大开票金额,或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一律停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代开资格,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⑸税务人员不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按《广东省税务人员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5、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必须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填写或打印要齐全;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符合的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9、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10、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五、服务承诺

⑴国税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⑵国税人员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热情待人,态度和蔼。
⑶国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⑷对纳税人提出问题,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或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当即明确答复。
⑸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需请示上级的,在得到上级回复后三天内给予答复;需书面答复的,十五天内给予答复。
⑹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应立即受理并于十天内办妥《税务登记证》给纳税人。
⑺对纳税人购领发票,在规定售票时间内,手续完备、证件齐全,即可购领发票,并于五分钟内完成。
⑻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应立即办理并于五分钟内完成。
⑼国税人员进入企业履行稽查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税务检查证。
⑽对群众举报的偷漏税案件,国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要 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纳税咨询电话: 2622951、262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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