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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分类及编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经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销售收人1500万元(开发型500万元)以上,自主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人(含技术服务)应占企业年销售收人的50%以上;
  (三)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且上年度的销售利税率不低于10%:
  (四)年研究开发经费投人占年销售收人的3%(开发型18%)以上;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 20万元/人·年以上;
  (六)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20%(开发型 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七)有严格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
  (八)拥有一定数量的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新技术及产品;
  (九)有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人员和机构,已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十)企业的注册经营年限10年以上。

  二、认定和考核办法: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一次。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
  3、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4、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将各项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软盘二张)于每年三月十日前报鼎湖区科技局,加具意见后上报肇庆市科委,肇庆市科委审核合格并加具审核意见报省科委。
  5、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
  6、被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把考核材料(一式四份,软盘二张)于每年三月十日前报鼎湖区科技局高新技术科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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